الطلاق
伊斯兰问世以前的阿拉伯人,可谓视婚姻为儿戏,男人们为了一件小事可任意离掉自己的妻子。而伊斯兰制定了“在所有的合法事务中,安拉最讨厌的便是离婚。”(古兰)“信士不可嫌弃信士,即使是他讨厌她的性格,而在另一方面他会喜欢她。”(圣训)
安拉说:“你们当善待她们;如果你们厌恶她们(那么,你们应当忍受她们),因为或许你们厌恶一件事,而安拉在那里安置下许多福利。”(4:l9)
用离婚发誓并施行三次,三次后其婚姻关系则断;丈夫不准再娶她,除非她改嫁之后再离婚;或丈夫去世。
伊斯兰用有效的措施条例限定了离婚,它责成夫妇两人合理共处,肩负起各自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应享受的权力。
当夫妇间出现了矛盾,而且矛盾越来越深,夫妇的生活成了一种烦恼和不幸;那么,丈夫应该采取以下的办法,让妻子改变生意,绝不要陷入于讨厌的离婚纠纷之中。
1、丈夫以安拉的昭示和教诲来开导妻子;因为妻子应该顺从安拉,应该在伊斯兰允许的,不是讨厌的,也不是禁止的事情中顺从丈夫。
丈夫给妻子叙述夫妻生活解体后的恶果。因为他俩彼此都了解对方的性情、身体状况以及两方父母都难能了解的心思。夫妻生活破裂的时候,丈夫理应开导妻子。如果第一个办法有效,那更好,免得离婚;如果无效,请用第二个办法。
2、他可以和她暂时分居,冷战几日。他也有权打她,但不可打脸,也不可痛打。在冷战期间,他有责任关心她,照顾她,要抽时间多与她接近,给她说温柔的话。这样做往往会使女人感动。她既然和丈夫分居,没有原谅他,但他应不计小隙地照顾她,用实际的爱来消融隔阂。
3、如果丈夫宣布了他俩之间的矛盾,或妻子给她家人说明矛盾;那么,他俩各自在家属中选出一个调解人;调解人有权进行公正的调解,有权实行他俩中有益的事,说服他俩,使他俩相互和好。
安拉说:“若是你们害怕这两人决裂,你们就由他及她的家属中各选出一个公正人;若是双方都欲调解,那么,安拉必使夫妻间融合。”(4:35)
4、如果矛盾纠纷恶化,丈夫心胸忧闷无法忍耐而提出离婚;那么,他要等待她的月经清洁后不可再同居的与她离婚,这就是一次离婚;以后可以复婚。
离婚后由于生活的崩溃,子女离散,他们都遭到了种种困难;双方因后悔而决定重新和好,再过夫妻生活;那么丈夫应该立即与她和好,保护她、善待她。再不需要立婚约、交彩礼、请证人;只要证明他俩已经复婚,妻子重又回到了丈夫的保护之中,再过夫妻生活,重建家庭即可。重新和好后仍矛盾屡生,经调解后没有效果;那么,丈夫在妻子月经清洁后不可同居的和她离婚,这是第二次离婚。
第二次离婚后双方又后悔了,并遇到了困难,那么丈夫还可以复婚,让妻子再次回到自己身边安享生活。
第二次复婚后仍发生矛盾,再也无法过夫妻生活,那么他和她离婚,这是最后的一次离婚,以后他们绝不可复婚。即使双方都渴望复婚也罢。除非妻子改嫁后又离婚,或她改嫁后的丈夫去世。
妻子由于和第二个丈夫的离婚或他已去世,她结束了她的待婚期。那么她的前丈夫可以娶她为妻。这种婚姻是从新开始的。如果他们之间仍发生矛盾,他俩有三次离婚的权力。
安拉说:“休妻是两次,此后,应当以善意挽留她们,或以优礼解放她们。······如果他休了她,那么,她以后不可作他的妻子,直至她改嫁其他的男人。”(2:229—230)
穆圣对丈夫三次离婚,改嫁了别的男人,还想与前丈夫复婚的妇女说:“复婚是不行的,直至你和第二个丈夫过夫妻生活”。
离婚的原则和法定的制度
1、丈夫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犯了罪,而用一句话并聚说了三次离婚,就是他对妻子连说三次离婚,或十次,那么,就肯定了三次离婚。他绝不可与她复婚,除非她改嫁之后又再离婚。
2、丈夫违犯了离婚的制度,而在妻子月经中和她离婚,或她清洁时与她同居后离了她,那么这也是一次离婚。
艾奈斯说:“欧玛的儿子在妻子月经期间离了她,以后欧玛把这事讲述给了穆圣。穆圣说:‘让他和她复婚。’欧玛问穆圣,‘这算不算一次离婚?’穆圣说.‘怎么不算’?”
此后,艾奈斯问欧玛:“穆圣认为那种离婚算为离婚吗?”欧玛说:“当它不算离婚,那算什么?”
3、丈夫违背了离婚中的原则,而对他妻子说:“如果你去某人的家,那么我就离了你。”结果妻子去了某人的家,那么离婚落实了,不论是他故意离婚还是吓唬妻子。
有人问阿布杜拉·本·麦斯欧德:“如果一位男子对妻子说:‘如果你做了某某事,那我就离了你。’结果妻子做了某某事,那怎么办?”麦斯欧德说:“它就算一次离奈菲尔说:“如果妻子出去做了不相应的事,那么他坚决离了她。”欧玛说:“如果她去做了,那么她和他离了婚。”
至于艾卜·哈奈斐、沙菲尔、马力克等人,对此问题没有提出不同之处。他们都在落实离婚上提出了经文证据。这是大家公认的。
伊玛目艾罕默德也对此问题提出了经文证据,并用经文证明离婚和解放奴婢的誓言是没有赎金的。
妇女有权和男子离婚
夫妇生活被破坏的导火线是丈夫引起的,那么伊斯兰规定女方有权要求离婚。
在五种情况下妇女可以要求离婚
1、妇女在领取结婚证时,就提出也有离婚的权力,丈夫也同意过;如此,这条件有权落实(凡信士应该落实自己的条约,除非是认非法为合法,认合法为非法的条约)。此为布哈里的传述。
2、当妇女陷入于不忠于丈夫及违背丈夫的罪恶之中;那么,她有权提出离婚。
当时盖斯·本·沙比特的妻子来见穆圣说:“穆圣呀!沙比特性格好,宗教好;但我怕我进入伊斯兰后而叛教,所以我要求和他离婚。”穆圣问她:“你可以还给他原来作为彩礼送给你的那座花园吗?”她说:“可以。”这时穆圣对沙比特说:“你要回那座花园,然后和她离婚。”
3、当丈夫虐待妻子,破坏她的宗教信仰;那么,她和他商议;她交出一些金钱,他和她离婚。
安拉说:“假若你们害怕他们俩不能实行真主的法度,那么她用金钱赎身,对他俩无罪。”(2:229)
伊玛目艾卜·哈奈斐认为:虐待妻子并和妻子离婚时取回他送给她的彩礼,是一件讨厌的事,是麦克鲁海。
伊斯兰是讲人格、论道德的宗教。虐待妻子并在离婚时取回送她的彩礼者,即没有人格,没有道德。
安拉说:“如果你们休一个妻室,而另娶一个妻室,即使你已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你们也不要取回丝毫。难道你们要加以诬蔑和亏枉而把它取回吗?”(4:20)
对妻子来说,离婚是一种打击,所以再不要以取回彩礼而再次打击她。
4、当丈夫丧失性功能或是个阉人,无法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而妻子向法官提出离婚;经法官调查,他真的无能力和妻子同居,她也要求离婚,那么,法官应判他俩离婚。
5、当丈夫是疯子或患有麻疯病、癫痫病,妻子向法官请诉和丈夫离婚,法官可以给他俩离婚。法官的离婚算为坚决的离婚。此后,丈夫不许和她复婚;除非妻子愿意复婚时重新订婚约,重新送彩礼。
西方人的离婚制度
现在让我们走马观花式概括性看看西方的基督教的离婚制度。这种制度被一些革新家让我们去执行,要让我们的法官把这种制度引入我们的国内(此处指的是作者的国家,即阿尔巴尼亚,——译者)。
西方的基督教共有三派,天主教派、希腊教派和新教徒派。
天主教坚决禁止离婚,绝不允许弄散夫妇关系,哪怕再有多大的原因也做罢。甚至夫妻俩相互不忠,相互背弃,都不被看作是离婚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能允许身体的分离,而不允许离婚。
天主教根据尔萨圣人在名叫《满塔》的新约中说:“人不可分散安拉聚合的夫妇”。
可是分散、聚合都是安拉的意欲,全部都是来自安拉的。
天主教中分化出来的一派人,他们主张在夫妻互不忠诚而背弃对方的情况下可以离婚。但他们禁止离婚后丈夫娶妻,妻子改嫁。这即是天主教的离婚原则。
基督教的另外两种教派——希腊教和新教徒,他们在指定的范围内允许离婚,如夫妻生活中出现的不忠诚,但这两派还是禁止离婚后丈夫娶妻,妻子改嫁。
基督教在夫妇生活出现不忠时允许离婚的这种主张是根据尔萨圣人在名叫《满塔》的新约中所说到的:“与妻子离婚的人,自己搞奸淫,并让妻子搞奸淫”。
欧洲的基督教徒为了打开离婚之门创立了城市的法律,但是没有能够制定出伊斯兰的那种条件和高尚的道义。
美国、俄罗斯的部分地区的人认为:离婚是极简单的事,并把离婚权随便地交给法官处置。即使为一点小事,他们也要离婚。离婚时他们的妻子没有待婚期,也不给妻子交出离婚期间的生活费。所以,无论美国还是俄罗斯,男子们离婚的当天就可以另寻他欢;一周后又可以离婚、再娶。同样,妻子在离婚后的当天可以改嫁;如法炮制。
在有基督教的国家,大部分都受基督教的影响。他们在被制定的几种情况下才能允许离婚,但离婚的手续非常复杂,只有经过很长时间才能离婚。法国也是如此。法国的城市法律绝不允许离婚,除非出现三件情况。第一,无论夫妇俩的哪一位搞了奸淫;第二,丈夫过分地轻视、凌辱妻子;或妻子过分地轻视、凌辱丈夫;第三,夫妻二者之一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被判刑监押。
在法国的法律是这样的:有了病,有了心理上的缺陷及遭到疯病;两方的关系已达到了最坏的程度;长期分居,矛盾加深,而双方都同意分手;可是,法国的法律绝不允许离婚。
前面已经叙述过,除非出现了三种情况之一者可以离婚。
受法律制裁,已成为在监罪犯。
丈夫过分地轻视、凌辱妻子;或妻子过分地轻视、凌辱丈夫。即使夫妇中确已发生这种现象,或他们为了离婚花言巧语,拿出伪证据,法官无法判定这事情真相,并因此而使他们离婚。
根据这种法律,几乎不能离婚。除非当丈夫离了婚时。离婚成为他们永久的耻辱。与此同时,他要交出一笔只有富翁才能交起的费用。他还要办理长达六年的复杂手续。这六年后,先判定他们俩身体分离,再经过一度时期后才判定离婚。
为此,很多有妇之夫有了情妇;同样,很多有夫之妇也有了情夫。丈夫、妻子都离开了共建的家庭,各自跟着情人远走高飞。正如英国某首相的妻子曾跟着她的情夫走了一样。西方如美国的很多地区,丈夫曾一度和他的情妇在一起。丈夫间进行交换;你的妻子给我,我的妻子给你,这已成了很平常的事。家庭已变得毫无价值,父亲和子女间的真正的血统关系已变得腐败不堪,人人疑虑重重,有如无舵之舟。
作者:马秀兰译